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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214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现在河北省沽源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华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