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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0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排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排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554号原告王某某,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蔚大旺,汶上杨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排某某,女,1991年4月7日出生,景颇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先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广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