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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张继华、荣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华,荣景,山东鸿达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386号申请人张继华,男,汉族,1950年1月13日出生,住本区。被申请人荣景,男,汉族,1981年8月16日出生,住本区。被申请人山东鸿达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太白路万达广场达金街1-A-113号。法定代表人XX,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继华与被申请人荣景、山东鸿达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张纪秀名下的坐落于××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作为诉讼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260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查封张纪秀名下的坐落于××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二、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荣景、山东鸿达典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