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10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高文军与上海港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恩思恩(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军,上海港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恩思恩(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10937号原告高文军。被告上海港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涂家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希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伎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思恩(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方天宁(PAOLOFONTANELLI),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徐乐凯,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榕,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军诉被告上海港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恩思恩(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文军于2016年3月16日以补充证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高文军已预缴),由原告高文军负担。审判员  周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