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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0382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阳诉被告梁松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0382民初292号原告赵阳与被告梁松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后因双方当事人已经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的撤诉起诉请求。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士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 彭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