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谢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谢某某,淄博市周村区。本院(2014)周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为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2015年7月-10月向申请执行人谢承志支付抚养费80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承志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为臣将申请执行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执行人谢承志申请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谢承志申请执行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