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廉金兰与陶保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金兰,陶保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711号原告:廉金兰,男,1951年8月6日生,汉族,住封丘县。被告:陶保民,男,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封丘县。2016年3月1日,本院受理原告廉金兰诉被告陶保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杰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朋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