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009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与谭占武、廖艳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谭占武,廖艳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094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新兴街19号。负责人唐毅,副行长。被执行人谭占武,男,1960年12月19日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廖艳丰,女,1972年1月10日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系谭占武之妻。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平法执字第94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谭占武所有的座落在平果县马头镇建民路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平果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平国用(2010)第208号]。现因被执行人谭占武、廖艳丰已经自动履行债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谭占武所有的座落在平果县马头镇建民路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平果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平国用(2010)第208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天宁审 判 员 黄学成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