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7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原告雷红军、郝爱玲、雷景昱诉被告王会莲、孙春路、雷利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红军,郝爱玲,雷景昱,王会莲,孙春路,雷利君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7民初100号原告雷红军,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郝晓玲,女,汉族,村民。原告郝爱玲,女,汉族,村民,系雷红军之妻。原告雷景昱,男,汉族,村民,系雷红军之子。被告王会莲,女,汉族,村民。被告孙春路,男,汉族,村民,系王会莲现任丈夫。被告雷利君,女,汉族,村民,系王会莲之女。原告雷红军、郝爱玲、雷景昱诉被告王会莲、孙春路、雷利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志刚独任审理,原告雷红军、郝爱玲、雷景昱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会莲、孙春路出庭参加诉讼,被告雷利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红军等诉称,2014年8月15日雷景昱与雷利君经人介绍订婚。同年农历十一月初二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结为夫妻。婚后雷利君仅在家居住一个多月,2015年4月无故离家至今未归。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5700元及手机、衣物价值3200元。被告对原告所诉事实基本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经人介绍雷景昱与雷利君订婚,订婚时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58000元,女方退回2000元;另外原告雷景昱给雷利君购买手机及衣物价值3200元。因当时被告雷利君不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同年农历十一月初二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进行同居生活。2015年4月27日被告雷利君未给原告打招呼离家至今未归,也无法联系。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返还彩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雷景昱与被告雷利君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属于同居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但考虑双方同居时间较短,可酌情返还彩礼;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手机、衣物等请求,因属于赠予,不予支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会莲、孙春路、雷利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雷红军、郝爱玲、雷景昱彩礼4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志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