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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1刑初3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蒙古族,1983年9月12日出生,出生地科尔沁左翼中旗,小学文化,个体。2015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1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2月1日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2月29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公诉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娇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4日14时许,张某(另案处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王小某家帮忙时,被害人佟某将蓝色铁蓬电动三轮车停放在王小某家院内,张某谎称要到电动三轮车上玩一会儿而拿到电动三轮车钥匙,趁被害人佟某不备,将电动三轮车开走。后张某将电动三轮车开到被告人王某经营的电动车修理部内出售该电动三轮车,王某未要求张某出示该车相关手续,明显低于市场价以1800元的价格收购该车并出具收据一枚。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9000元。案发后,涉案电动三轮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退还给被害人佟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列举的发案报告,归案经过,被害人佟某的陈述,证人王小某证言,同案犯张某的供述与辩解,左价认鉴字(2015)15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电动三轮车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收据复印件一份,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及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赃物被追缴并退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8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春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欣欣本案所涉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