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璐与杜佳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璐,杜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67-5号申请执行人王璐。被执行人杜佳。王璐与杜佳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初字第66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2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佳的银行存款3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 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舒铁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