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文声有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声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223号罪犯文声有。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1999年3月29日作出(1999)桂市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声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6日以(1999)桂刑终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7月9日交付执行。2002年7月1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05年10月、2008年1月、2010年4月、2012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获减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1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文声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该犯于2013年5经广西监狱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能服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管理,接受教育,没有违规违纪的行为,2015年4月将其收监继续服刑改造。经审理查明,罪犯文声有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年以上,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5月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服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管理,接受教育,没有违规违纪的行为。自2012年1月至2015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2.5分。该犯分别于2000年7月21日、2002年7月1日赔偿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该犯为老年犯。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文声有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年以上,并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为老年犯,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声有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胜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