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30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30民初6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某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李某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贺锁庭代理审判员 贺红丽人民陪审员 冯玉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