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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30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30民初6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某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李某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贺锁庭代理审判员  贺红丽人民陪审员  冯玉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