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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江大秀与冯家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大秀,冯家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545号原告江大秀,女,195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夏正文,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家洁,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大秀与被告冯家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大秀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大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大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江大秀负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梅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