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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0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智勇与许士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0548号原告刘智勇与被告许士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智勇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智勇撤回起诉。诉讼费48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红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燚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