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2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河南普爱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代芬各、陈灵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普爱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芬各,陈灵学,内乡县荣伟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民初字第2665号原告河南普爱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水县章华台路西段123号。组织机构代码:72189823-6。法定代表人刘俊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若泉,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特别授权。被告代芬各,女,汉族,1965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陈灵学,男,汉族,1965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被告内乡县荣伟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灌涨镇陈营村。组织机构代码:57104877-x。法定代表人代芬各,该公司经理。原告河南普爱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代芬各、陈灵学、被告内乡县荣伟养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普爱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若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芬各、陈灵学、被告内乡县荣伟养殖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16日,代芬各为经营周转需要,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80万元,由原告和内乡县荣伟养殖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同时内乡县荣伟养殖有限公司为代芬各又向原告提供反担保。后因代芬各未如期全部偿还银行贷款,民生银行郑州分行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15)开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代芬各、陈灵学夫妇二人承担还款责任,归还本金654116.68元,利息及罚息58638.14元,律师费40000元,案件受理费11820元,诉讼保全费462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内乡县荣伟养殖有限公司和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到2015年8月11日原告实际为其代为清偿本息、诉讼费、律师费、诉讼保全费等共计793931.59元及本次律师代理费59500元。请求判令代芬各、陈灵学向原告支付793931.59元及利息(从原告代偿之日到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期间的利息)律师代理费59500元,并由内乡县荣伟养殖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代芬各、陈灵学、内乡县荣伟养殖有限公司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合格;2、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综合授信合同,证明贷款担保事实及承担的责任,代芬各、陈灵学系夫妻的事实。担保申请书、反担保合同一份;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出具的个人贷款结清证明,证明原告已经代为清偿;4、委托合同和收据各一份,证明原告代理人收取原告河南普爱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被告代芬各、陈灵学、内乡县荣伟养殖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法庭审理,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9月16日,代芬各为经营周转需要,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80万元,由原告河南普爱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和陈灵学为其提供担保。同时陈灵学为代芬各又向原告提供反担保。后因代芬各未如期全部偿还银行贷款,民生银行郑州分行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2015年7月7日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代芬各、陈灵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654116.68元,利息及罚息58638.14元,律师费40000元,并支付自二O一五年五月六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内乡县荣伟养殖有限公司、河南普爱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820元,诉讼保全费4620元,由被告代芬各、陈灵学、内乡县荣伟养殖有限公司河南普爱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生效后,2015年8月11日原告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清偿本息实际为被告代芬各、陈灵学、内乡县荣伟养殖有限公司代为清偿本息、诉讼费、律师费、诉讼保全费等共计793931.59元。另查明,原告在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85号案件支出代理费用2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普爱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代芬各、陈灵学、内乡县荣伟养殖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担保贷款80万元,三被告在使用借款期间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因三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清偿借款本息的义务引起诉讼,法院判决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河南普爱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已代三被告偿还了贷款及各项费用793931.59元,根据合同约定,有权向三被告进行追偿,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代为清偿的银行贷款及承担各项费用793931.59元及此次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其为清偿该笔贷款后的利息,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代芬各和陈灵学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代芬各、陈灵学、内乡县荣伟养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普爱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各项损失793931.59元及河南普爱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0元,由被告代芬各、陈灵学、内乡县荣伟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魏建军审判员 张玉衡审判员 沈慧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邝玉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