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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268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甲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汪惠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