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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谢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49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灶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碧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2月17日4时许,被告人谢某甲走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南源路14幢2座门口时,发现该幢楼的大门是打开的,遂进去沿楼梯走到503号住宅,用手将该住宅大门的锁拧开,在该住宅的一间房间内盗走了一台金色三星牌SM-J7008型手机及人民币100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73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及对起获手机、现金、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其暂住出租屋的指认笔录;2.被害人罗某的报案陈述及对被盗手机的指认笔录;3.证人谢某乙的证言及对涉案手机的指认笔录;4.现场勘查记录;5.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及告知书;6.抓获被告人谢某甲的经过;7.被告人谢某甲的户籍证明;8.搜查笔录;9.起获经过;10.扣押、处理、发还物品清单;11.销售凭证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涉案赃物及部分赃款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杏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3页共4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