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与陈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273号原告陈某甲。原告陈某乙。被告陈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陈某乙诉被告陈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丙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陈某乙撤回对被告陈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4.0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仇 传 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瀚文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