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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与陈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273号原告陈某甲。原告陈某乙。被告陈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陈某乙诉被告陈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丙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陈某乙撤回对被告陈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4.0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仇 传 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瀚文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