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岩与被告张兴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岩,张兴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786号原告张岩,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0603198006272113,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纬二路银座尚品小区4号1门1103室。被告张兴家,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302199012052110,汉族,大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佳庆楼4单元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岩与被告张兴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岩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岩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国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包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