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2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熊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刑初187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个体工商户。2015年11月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6)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俊成,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9月28日上午7时50分许,被告人熊某驾驶载物超过车厢宽度的电动三轮车,沿张家港市乐余镇乐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闸西村1组路段时,因麻痹大意,操作不当,该车车身右侧及车厢内装载的铝合金窗撞击道路东侧路边同向步行的顾秀英人体,致顾秀英受伤。后顾秀英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熊某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熊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戴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乐余人民医院的入出院记录、报告单、病历、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熊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熊某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咸玉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