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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刑更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徐国兵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刑更126号罪犯徐国兵,男,生于1970年3月2日,四川省石棉县人,汉族,文盲。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2日作出(2004)石棉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国兵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未上诉。2008年、2010年、2012年、2014年经本院裁定共减刑四年八个月。执行机关雅安监狱于2016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徐国兵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徐国兵减刑。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未发现执行机关雅安监狱报请减刑罪犯徐国兵减刑建议不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国兵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国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犯罪情节、财产刑执行情况和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国兵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冰梅审判员  刘锡阳审判员  陈马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