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3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崔伟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3141号原告崔伟。委托代理人韩玉昌,连云港市浦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8号鄂尔多斯国家大厦1601室。负责人丁晓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来同,公司员工。原告崔伟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崔伟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