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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通辽馨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通辽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馨发混凝土有限公司,通辽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796号原告通辽馨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忠斌,内蒙古鼎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辽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馨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馨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辽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馨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馨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辽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63元,由原告通辽馨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玉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程WYM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