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1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梁俊昌与黄锦超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俊昌,黄锦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21执97号申请执行人梁俊昌,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被执行人黄锦超,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梁俊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锦钊应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梁俊昌,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除被执行人的房屋等财产在另案处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锦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3月1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苦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6)粤5321执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永雄审判员 赖家日审判员 梁辉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程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