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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执异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淑琴与朱福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刘淑琴,朱福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异重字第3号异议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负责人蔡树森,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淑琴。被执行人朱福兴,住吉林省农安县。异议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对本院(2015)长汽开执异字第4号裁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长执复字第42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本院(2015)长汽开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执行异议人,程序确实有误,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异议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异议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少杰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