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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终字第02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鞠慧云与江苏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杰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鞠慧云,唐杰,鲍家元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2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亚斌,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鞠慧云。原审被告唐杰。原审被告鲍家元。上诉人江苏新都建筑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新都公司)与被上诉人鞠慧云,原审被告唐杰、鲍家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4)淮开民初字第2502号民事判决,新都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中新都公司新提供鞠慧云20**年5月16日20万元收条一份,致本案中鞠慧云在2014年5月12日签订结账确认单后是否收到20万元工程款这一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淮开民初字第25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江苏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华 林审 判 员  李前兵代理审判员  许银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