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03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志宇与郭岩、刘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宇,郭岩,刘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03民初689号原告刘志宇。被告郭岩。被告刘莹,女,1978年8月8日出生,住址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宇诉被告郭岩、刘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焦冰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