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执民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潘张治、李臣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张治,李臣海,上海华立电站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886号申请执行人潘张治,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李臣海,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上海华立电站阀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607820013,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九干路317号。法定代表人:李臣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温永商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9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张治与被执行人李臣海、上海华立电站阀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03月01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1731450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保留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8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晓盛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