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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关广阔、郑芹、袁传伟、官长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广阔,郑芹,袁传伟,官长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158号申请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齐河县。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关广阔,男,汉族,住址:齐河县。被执行人:郑芹,女,汉族,住址:齐河县。被执行人:袁传伟,男,汉族,住址:齐河县。被执行人:官长水,男,汉族,住址:齐河县。申请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关广阔、郑芹、袁传伟、官长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18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关广阔、郑芹、袁传伟、官长水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关广阔、郑芹、袁传伟、官长水的银行存款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静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