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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2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陈某、陈俊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陈俊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2刑初6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公民身份号码×××113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无业。因吸毒,于2015年11月10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转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陈俊标,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7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白沙镇北坡村**号,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吸毒,于2015年11月10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转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陈俊标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陈俊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的某一天17时许,被告人陈某、陈俊标二人共骑乘一辆摩托车来到雷州市龙门镇花圈转盘附近一间“福大灯饰”店面门前,看见停放一辆银色本田100C女式摩托车,他们便商量盗窃该辆摩托车,由陈某上前去撬锁,陈俊标负责看风。接着,陈某上去用随身带的三角钳插进该车的电门锁孔里用力扭撬几下,把电门锁撬开,然后启动该辆摩托车与陈俊标离开现场。当他们回到雷州市区水店附近后,陈某找人将盗窃来的摩托车的发动机号码磨掉,之后与陈俊标一起返回各自家中。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摩托车被盗时,值款人民币2143元。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俊标、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陈俊标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均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俊标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7月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陈俊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的某一天17时许,被告人陈某、陈俊标二人共骑乘一辆摩托车来到雷州市龙门镇花圈转盘附近一间“福大灯饰”店面门前,看见停放着一辆银色本田100C女式摩托车,他们便商量盗窃该辆摩托车,由被告人陈某上前去撬锁,被告人陈俊标负责看风。接着,被告人陈某上去用随身携带的三角钳插进该车的电门锁孔里用力扭撬几下,把电门锁撬开,然后启动该辆摩托车与被告人陈俊标离开现场。当他们回到雷州市区水店附近后,被告人陈某找人将盗窃来的摩托车的发动机号码磨掉,之后与被告人陈俊标一起返回各自家中。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摩托车被盗时,值款人民币2143元。另查明,涉案被盗的银色本田100C女式摩托车,已于2015年12月8日由侦办机关还发被害人吴某。又查明,被告人陈某、陈俊标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10日分别被雷州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再查明,被告人陈俊标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7月刑满被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俊标、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以下证据证实:1、扣押的一辆摩托车;2.被告人陈某、陈俊标的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林某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陈俊标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查证属实,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俊标、陈某为了吸毒而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陈俊标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是盗窃车辆的实施者,陈俊标负责看风,且盗窃的犯意是经双方的共同密谋,故俩被告人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因此,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俊标、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俊标、陈某因吸食毒品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陈俊标、陈某归案之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陈俊标、陈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俊标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盗窃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俊标、陈某为了吸毒而盗窃,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俊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俊传代理审判员  冯凯捷人民陪审员  吴守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洪广仁附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