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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林某与芮某某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1174号原告:林某,女,1990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芮某某,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原告林某诉被告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芮某某的起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芮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芮某某的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顾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