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贺招琼诉被告周承军、朱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招琼,周承军,朱承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172号原告贺招琼,女,汉族,生于1964年3月2日。被告周承军,男,汉族,45岁。被告朱承芳,女,汉族,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招琼诉被告周承军、朱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招琼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招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招琼撤回对被告周承军、朱承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贺招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相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