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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贺招琼诉被告周承军、朱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招琼,周承军,朱承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172号原告贺招琼,女,汉族,生于1964年3月2日。被告周承军,男,汉族,45岁。被告朱承芳,女,汉族,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招琼诉被告周承军、朱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招琼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招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招琼撤回对被告周承军、朱承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贺招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相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