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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9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陈天琦与熊腾松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9民初367号原告陈天琦。被告熊腾松。本院于2006年3月15日受理原告陈天琦诉被告熊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天琦负担。审判员  林仔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泽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