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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某某某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某某某有限公司,武汉市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98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某某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市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人武汉市某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02号民事民事判决书,已经发行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某某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以(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138-1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经向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亦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某某某有限公司,武汉市某某某有限公司在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武汉市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武汉市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目前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市某某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某某某有限公司在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陈小平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王进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 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