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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达顺与王升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达顺,王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王达顺,男,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王升龙,男,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生,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达顺与被执行人王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升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王升龙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的存款及房产登记,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现被执行人王升龙尚欠申请执行人王达顺执行款50000元,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字第5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连新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鹏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