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行申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阎福玉与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补偿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宁行申47号闫福玉:你因与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行政补偿一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及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行终字第42号行政判决不服,以上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一、关于你认为你所建住房为合法建造的房屋,西夏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没有给予补偿错误的问题。经查,1997年12月,经原银川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审批,原银川市土地资源利用管理站向你所建90平方米住房颁发了《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证书》,证书记载使用期限截止到1998年底。1999年之后你又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继续使用该房屋至2001年,后未经续期继续使用该房屋至2006年被拆除,使用的国有土地已超过批准期限,故你要求补偿没有依据。二、关于你认为一、二审判决审理方向错误,没有查清你应当享受一次性货币补偿的问题。经查,银川市房产管理局银房发[2006]76号文件,是为了解决2006年“三大战役”中被拆迁住房困难户租金补偿问题,而银川市政府2009年7月19日第37次《常务会议纪要》,主要是解决2006年“三大战役”后仍未享受住房补贴及廉租房的506户困难户问题。你申请的廉租房于2007年被房管部门核批,2008年你就享受租房补贴,2009年政府确定给予住房困难户一次性核算补偿时,你已不符合银川市房产管理局银房发[2006]76号文件中关于住房困难户的认定条件,因此,政府对你未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并不违反相关政策性规定。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