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志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腊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志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腊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57号原告:南京志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871494810,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仙林大学城纬地路F6栋房屋235室。法定代表人室:王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芮敏,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腊保,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原告南京志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腊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未开庭审理,原告无法提供明确的被告身份信息,且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志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 判 员 陈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毛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