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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民终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宜昌市西陵区葛洲坝实验小学与古心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昌市西陵区葛洲坝实验小学,古心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终2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市西陵区葛洲坝实验小学,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号。法定代表人徐萍,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周俊,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胡俊龙,该校后勤保障处主任。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古心友,男,1939年9月18日出生,现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古华琼,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现住宜昌市西陵区。系古心友之女。上诉人宜昌市西陵区葛洲坝实验小学与被上诉人古心友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葛洲坝人民法院(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宜昌市西陵区葛洲坝实验小学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宜昌市西陵区葛洲坝实验小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宜昌市西陵区葛洲坝实验小学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上诉人宜昌市西陵区葛洲坝实验小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苗劲松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张原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芯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