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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高胜利、刘永新与高拉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胜利,刘永新,高拉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民初39号原告高胜利。原告刘永新。被告高拉第。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胜利、刘永新与被告高拉第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胜利、刘永新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胜利、刘永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胜利、刘永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苏志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文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