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高胜利、刘永新与高拉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胜利,刘永新,高拉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民初39号原告高胜利。原告刘永新。被告高拉第。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胜利、刘永新与被告高拉第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胜利、刘永新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胜利、刘永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胜利、刘永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苏志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文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