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张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3刑初4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张某民族汉族性别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4年5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李沧检公刑速诉(2016)41号指控事实2015年9月20日,被告人张某通过互联网联系,以快递的方式将2.9克冰毒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杰。指控罪名贩卖毒品罪量刑建议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同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