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长全与李前龙、李政业等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辖终68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前龙,李长全,李政业,黄珺,广州市同春贸易有限公司,潮州市酒类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6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前龙,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委托代理人:廖育强、李贤永,均系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全,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代理人:古少栋、陈慧婷,均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政业,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审被告:黄珺,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原审被告:广州市同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炫基。委托代理人:廖育强、李贤永,均系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潮州市酒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前龙。委托代理人:廖育强、李贤永,均系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23-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广州市特种证件制作中心出具的人员信息查询表,不能作为裁定管辖区的证据。其并非长期居住人员信息查询登记处,其常年居住在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新桥路三利街十四幢302号,故本案应由其住所地即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之一广州市同春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沙和路103号之二自编72栋211房。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