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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68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与何有泉离婚后财产纠纷2015执684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6847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一庭。被执行人:何某,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告陈定芳诉被告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一庭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某支付受理费2448元。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广州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华夏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广东南粤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九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新华村镇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南昌银行、东莞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除被本院扣划1775元外没有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鉴于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68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烈兵审判员  林少宁审判员  周旭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钺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