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2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民初295号原告汪某某,女。被告肖某甲,男。被告肖某乙,女。被告肖某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尹素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