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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东梁村村民委员会诉杜付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东梁村村民委员会,杜付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273号原告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东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东梁村。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蕾,安阳市殷都区政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付某,男,汉族,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东梁村居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东梁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杜付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东梁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东梁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东梁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安阳市殷都区西郊乡东梁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邵红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