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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杲金全诉张文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杲金全,张文军,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98号申请执行人杲金全,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张文军,男,年龄不详,汉族,职工,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宋华,女,年龄不详,汉族,无业,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林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文军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文军在中国农业银行林西支行发放的工资收入的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张正龙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庞占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