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江苏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财保44号申请人江苏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马塘镇仁和南路58号。法定代表人葛政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丛昌林,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循环经济产业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庄辽,董事长。关于申请人江苏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5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亚太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俞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卜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