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刑更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长富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第89号罪犯李长富,绰号小胖子,男,199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3)乌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长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李长富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长富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长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4—2014.5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6—2015.5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长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长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