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民初5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周文龙与叶一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龙,叶一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513-2号原告:周文龙,男,195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罗宁,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一舟,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尧北路迎宾巷2号。负责人:祝自道,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龙与被告叶一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龙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文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文龙承担400元。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