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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朱正云与项志敏、于花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正云,项志敏,于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朱正云。被执行人项志敏。被执行人于花香。本院在执行朱正云与项志敏、于花香(2016)浙0726执18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1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明政审判员  吴利川审判员  陈 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鑫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